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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钟玮与河北英沃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玮,河北英沃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323号申请人钟玮。委托代表人:张艺,任晓静,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英沃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杨克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表人祝明廉,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六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河北英沃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钟���通信费320元,2012年的工资50460.5元及利息176元,经济补偿金30740元,2013年1月份与2月份工资差额601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2028元,共计14391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英沃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91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