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七新诉被告双牌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复议一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七新,双牌县人民政府,胡志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行初7号原告胡七新。被告双牌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魏和胜,该县县长。第三人胡志亨。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七新诉被告双牌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撤回起诉的报告》以“经法院法官明法释理,原告现自愿撤回起诉,与第三人胡志亨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七新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七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七新承担。审 判 长 陈 姬审 判 员 周文静代理审判员 万竹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恒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