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支行诉宋柏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支行,李丛仁,吴秀山,宋柏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内0430民初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支行,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北段。组织机构代码:68000827-5代表人刘建岳,行长。委托代理人谭吉文,该行职工。被告李丛仁,男,住敖汉旗。被告吴秀山,男,住敖汉旗。被告宋柏岭,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支行与被告李丛仁、吴秀山、宋柏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文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