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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贾和平与周心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和平,周心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63号原告贾和平,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世攀,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周心伟,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和平与被告周心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贾和平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心伟的起诉。本院认为,贾和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和平撤回对周心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贾和平负担。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