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贾和平与周心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和平,周心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63号原告贾和平,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世攀,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周心伟,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和平与被告周心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贾和平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心伟的起诉。本院认为,贾和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和平撤回对周心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贾和平负担。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