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睢县尚屯镇供销合作社与尚松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县尚屯镇供销合作社,尚松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睢县尚屯镇供销合作社,住所地睢县尚屯镇尚屯集。法定代表人李照海,该供销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远刚,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光,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尚松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睢县尚屯镇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尚松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睢县尚屯镇供销合作社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睢县尚屯镇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永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振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