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肃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新审 判 员  尹慧爽人民陪审员  闫月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浩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