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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79号原告:汪某。法定代理人:余小红。委托代理人:王宇飞,系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奇。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中路德全大厦7层。负责人:郗荣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刘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