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7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谢红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