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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7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谢红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