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刑更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永进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永进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11号罪犯孙永进,男,1986年4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鼓刑初字第7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永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3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59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永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评为省级积极改造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孙永进已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孙永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永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孙永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永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