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春梅与王爱芹、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梅,王爱芹,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76-1号原告:张春梅。被告:王爱芹。被告: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4170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梅诉被告王爱芹、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爱芹、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爱芹、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