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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春梅与王爱芹、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梅,王爱芹,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76-1号原告:张春梅。被告:王爱芹。被告: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4170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梅诉被告王爱芹、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爱芹、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爱芹、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