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终3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被北京警方抓获,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同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5)蠡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5)蠡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曙光代理审判员 王兴雷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