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执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殷忠宝与刘清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忠宝,刘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殷忠宝。被执行人刘清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清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清华向申请执行人殷忠宝支付各项赔偿共计5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2元、案件执行费78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清华银行存款605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亚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