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岔民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许小勇与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陆志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勇,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陆志均,吴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0723号原告许小勇。委托代理人胡海军,如东县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新建路。法定代表人孙红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刁品华,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志均。被告吴新芳,系被告陆志均之妻。原告许小勇诉被告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陆志均、吴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如东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7月7日作出如公(经)立字(2015)1638号立案决定,决定对恒基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有关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小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泽翔人民陪审员 姚尤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