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滨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邓艳与张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艳,张逸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邓艳,女,汉族,1994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张逸君,男,汉族,1990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邓艳诉被告张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逸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被告张逸君向原告邓艳借款15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至2015年10月4日止。被告张逸君于当天向原告邓艳出具了借款合同书、借条、收条等,确认收到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逸君一直未能归还借款,引发本案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逸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邓艳借款人民币15000元,以及该款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逸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 判 员 季隽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其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