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民初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范侠与尤婉玲、张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侠,尤婉玲,张春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2819号原告范侠。被告尤婉玲。被告张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侠与被告尤婉玲、张春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侠于2016年1月22日以两被告均对其进行了赔偿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依法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范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