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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刑更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秦树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树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更117号罪犯秦树雷,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珠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树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5000元。被告人秦树雷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15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树雷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秦树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秦树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其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