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安义与十堰伟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义,十堰伟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王安义,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十堰伟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中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郧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郧劳人仲裁字(2015)第096号裁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十堰伟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伟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十堰伟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伟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41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