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商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俞松国与黄云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松国,黄云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2653号原告:俞松国。被告:黄云芸。原告俞松国与被告黄云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俞松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原告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俞松国负担。审 判 员 黄传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童婉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