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刑更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潘琦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039号罪犯潘琦,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生,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湖南永州江永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包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五千元。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金义兴初字第2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潘琦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