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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财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庆德社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庆德社区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财保字第4号申请人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雷。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庆德社区分公司。负责人李勤。申请人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庆德社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庆德社区分���司所有的座落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庆德村新型农民社区住宅楼142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庆德社区分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庆德村新型农民社区11号楼住宅1单元101室、201室、102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2单元101室、201室、102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3单元101室、201室、102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4单元101室、201室、102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14号楼住宅1单元101室、201室、102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2单元101室、201室、102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3单元101室、201室、102室、2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4单元101室、201室、102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15号楼住宅1单元101室、201室、102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2单元101室、201室、102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3单元101室、201室、102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4单元101室、201室、102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计 奎审 判 员  张宝立代理审判员  王春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哲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