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天波与吴少明、潘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波,吴少明,潘春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8号原告:李天波,男,1973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吴少明,男,1977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潘春秀,女,1979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波诉被告吴少明、潘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的期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天波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黄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