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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01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张岷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岷,杭宇,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101民初49号原告张岷,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陆清,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宇,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高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岷诉被告杭宇、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的牌号为沪ADXX**机动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牌号为沪ADXX**机动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睿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