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李荣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91号罪犯李荣,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乐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犯李荣、陈关全、罗庭刚、王牛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某、阚某某等人丧葬费、抚养费共计8411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共计57898.95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至2028年2月2日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3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3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犯应于2025年3月2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24分,月均7.75分。根据考核分可以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未履行民事赔偿,但有乡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度01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