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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润毛申请追加第三人贺全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毛,刘峡,贺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异7号申请执行人张润毛,男,生于1949年11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刘峡,男,生于1971年6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第三人贺全英,女,生于1971年9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执行张润毛申请执行刘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贺全英在本案债务发生时与被执行人刘峡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现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贺全英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贺全英为本案被执行人。贺全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人民币177962.63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