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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军、罗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罗勇。李军申请执行罗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748元,执行费人民币526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杭江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李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11031.26元。现被执行人罗勇名下位于杭州市三里新城桂苑8幢1单元102室房产由本院的(2014)杭江执民字第2874号案处置。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4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