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练光雄与谢像娣、谢益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光雄,谢象娣,谢益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练光雄,男,1965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谢象娣,女,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谢益兴,男,1954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练光雄与被执行人谢像娣、谢益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858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仅支付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8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林德生审判员 刘永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