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4号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基数开发区公平路松苑小区。被告:陈虹,女,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