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浙江播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五乡灵晶牧场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播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五乡灵晶牧场,董孝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35号申请人:浙江播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5283995-9)。住所地:长兴县林城镇连心村。法定代表人:邹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登堃,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五乡灵晶牧场(组织机构代码为L6354242-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仁久村。代表人:董灵燕,该牧场场长。委托代理人:董孝君(系董灵燕父亲),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人:董孝君,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播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五乡灵晶牧场、董孝君关于确认(2015)甬鄞引调第1690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卢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浙江播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五乡灵晶牧场、董孝君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9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董孝君、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五乡灵晶牧场共同支付申请人浙江播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货款684225元,支付利息25775元,二项合计710000元,该款于2016年2月29日前履行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甬鄞引调第1690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卢宁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无代书 记员  戴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