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秋娥、周治齐、刘胜利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特3号申请人张秋娥,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治齐,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胜利,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秋娥、周治齐、刘胜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秋娥、周治齐、刘胜利之间因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于2016年1月18日经红安县七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乙方赔偿甲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鉴定费、交通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二、赔偿款履行方式及期限:1、此协议签订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向甲方先行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征得甲方张金娥及其家属的同意,乙方将其位于红安县七里坪镇红坪村一组雷三元地基上开发的一栋六层房屋中的四楼北一套住房(面积:约120平方米)及一楼东面北车库一间(面积:约23平方米)共作价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折抵上述伍拾万元赔偿款中的贰拾万元。该房屋于2016年1月19日前由乙方交付给甲方,房屋的水、电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开户手续及费用均由甲方自行办理,需由乙方提供的手续应协助提供。2、在2015年农历腊月十九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现金人民币拾伍万元.3、剩余拾伍万元赔偿款乙方将在2016年公历八月三十一日前向甲方支付现金人民币伍万元,在2016年腊月二十九日前乙方须将剩余拾万元赔偿款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4、乙方承诺对上述折抵赔偿款的房屋及车库无产权或其他纠纷,如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但其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三、此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之间的赔偿纠纷即处理终结。此协议为最终处理意见,甲方承诺将自愿放弃对乙方其他诉讼请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今后的生产、生活、经济过程中出现任何困难,再不得以此事为由,向对方纠缠或吵闹。四、此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