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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郭守卫诉陈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卫,陈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92号原告郭守卫,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某镇某小区。被告陈锐,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某镇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守卫诉被告陈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守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