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郭守卫诉陈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卫,陈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92号原告郭守卫,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某镇某小区。被告陈锐,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某镇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守卫诉被告陈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守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