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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继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30号罪犯张继训,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市高新区人。1987年12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华区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继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0月1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对张继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继训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至7月间,张继训等三人预谋后,携带撬棍、编织袋、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分别窜至濮阳市百姓量贩卫河路分店、五一路分店等多家分店、南海超市、清丰县添福量贩,采取撬门、砸玻璃等进入店内,窃取烟酒、电脑、食用油等各类商品,作案八次,物品总价值132939.94元。案发后赃物均未追回。系从犯。罪犯张继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2月、7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4年1月、6月、12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继训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继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冯 进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