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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李称辉、廖晓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称辉,廖晓凤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2615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弄**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788100-1。法定代表人水谷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霖清,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凯玲,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称辉,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于都县。被告廖晓凤,女,1984年6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于都县。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称辉、廖晓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9元,减半收取844.5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雯审 判 员  吴 芬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