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姚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某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骆某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姚某,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骆某某申请执行姚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骆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骆某某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83490元,已执行50800元,剩余32690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荣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