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罪犯姚某某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24号罪犯姚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2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瑶刑初字第00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姚某某履行财产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罚金刑,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