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801号原告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原告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刚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正刚,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被告对原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年双方分居至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原告的感情,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邳州市原红旗乡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同年××月××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双方一直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和谐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共同维系。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纪瑞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