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泳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泳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73号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庆斌,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泳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泳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真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