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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周少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周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少辉;防城港仁聚源商贸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218号民事,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周少辉;防城港仁聚源商贸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少辉;防城港仁聚源商贸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989773.96元,但被执行人周少辉;防城港仁聚源商贸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少辉;防城港仁聚源商贸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账号为101318939600015内的存款299254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涛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