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铁松等申请张树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松,乌云塔娜,张树林,刘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刘铁松。申请执行人乌云塔娜。被执行人张树林。被执行人刘艳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赤民一终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树林、刘艳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与2014年1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楼房后剩余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张树林、刘艳华所有的位于巴林左旗林东镇契丹新村北区1号楼后与西郊村二组联合开发的石砬包土地25.3亩已开发楼房剩余部分。续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魁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