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章银与李中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银,李中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15号原告王章银,男,1945年4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法良,滑县慈周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中胜,男,现年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章银诉被告李中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章银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中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章银撤回对被告李中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章银负担。助理审判员 郝田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振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