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小璐与广州魅闺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璐,广州魅闺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017号原告李小璐,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魅闺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9号之一301房。法定代表人罗明霞。原告李小璐与被告广州魅闺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闺坊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璐的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魅闺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璐诉称:原告系我国知名影视演员。2015年5月,原告获知,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皙肤泉官网”(域名:www.xifuquan.com)中,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被告所经营的产品的商业宣传中。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在该网站中明显位置标注有被告的企业名称、产品介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将原告的照片置于大量文字内容中,容易使浏览网站的人对原告产生误解,误认为其与被告的产品有关,误认为原告是被告的代言人,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毕业于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目前系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约演员,曾出演《金太郎的幸福生活》、《AA制生活》、《当婆婆遇上妈》、《奋斗》、《私人订制》、《时光恋人》、《人在囧途》等知名影视剧。原告曾获华鼎奖最佳电视剧女主角、第13届釜山国际电影节新星奖、第1届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电影节最佳女演员、第2届“南方盛典”内地最具人气偶像、“2003巨星旋风超级盛典”内地最具风格突破创意女演员、第35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主角等诸多演艺大奖,曾发行音乐专辑《东方美》、《我的淘气天使》,并应邀为欧诗漫护肤品、伊卡露诗化妆品、浪莎等知名产品担任代言人。据此,原告认为自己的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被告的行为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断开侵权网站链接;二、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737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3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魅闺坊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小璐系我国国内影视演员,魅闺坊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魅闺坊公司主办的网站(首页网址为www.xifuquan.com)的子页面上,载有《刘亦菲自制美白祛斑面膜新倩女幽魂激情裸背玩颠覆》、《怎样快速去黑头李小璐绝密三招妆点无暇肌》、《李小璐公开祛痘秘诀晒素颜不惧痘痘油光》3篇文章,均使用了李小璐的照片作为配图。其中,《李小璐公开祛痘秘诀晒素颜不惧痘痘油光》一文中载有:“李小璐还在微博自爆前段时间因为太忙没有休息好加上爱吃宵夜,致使痘痘狂冒,满脸油光,照镜子吓坏的她立马紧急祛痘焕肤,不但饮食超级控制,还每天坚持用皙肤泉祛痘精华细细按摩,终于焕肤成功,又来臭屁晒素颜了。”上述3篇文章所在的页面上均载有免费咨询热线、在线客服咨询及产品信息等,上述网站载有魅闺坊公司的相关动向、产品介绍及详细的联系方式等。李小璐于2015年5月25日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保全,支出公证费700元。另,李小璐提交其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约书所作的公证书1份,拟证明使用其肖像的费用标准。现李小璐所述的侵权网站链接已断开。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公证书、发票、百度拷屏图片、网页材料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魅闺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名誉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魅闺坊公司在其以对外进行产品业务宣传为主要内容的网站上,未经李小璐的同意即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李小璐的照片作为配图,魅闺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李小璐肖像权的侵犯。另,部分涉案文章中明确提及李小璐姓名,且明确提及李小璐使用了皙肤泉产品,该行为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从而降低对李小璐的社会评价,构成对李小璐名誉权的侵犯。综上,魅闺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其应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形式及数额由本院根据魅闺坊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内容、侵权照片的大小、位置及李小璐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关于李小璐主张的维权成本,除公证费有相关发票外,其他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小璐要求断开侵权网站链接的诉讼请求,因链接已断开,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魅闺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主办的网站首页(网址为www.xifuquan.com)上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李小璐肖像一事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该致歉声明的内容及刊登位置须通过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州魅闺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广州魅闺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小璐经济损失六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公证费七百元;三、驳回原告李小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八十三元,由原告李小璐负担八百五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广州魅闺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二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广州魅闺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聂 然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人民陪审员 乔国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