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刑更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文光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274号罪犯李文光,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文山监狱于2015年1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文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光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文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志刚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彦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