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8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福辰与高庆海、高松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辰,高庆海,高松松,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360号原告赵福辰。委托代理人刘金琢、娄丽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庆海。被告高松松。被告高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辰诉被告高庆海、高松松、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赵福辰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