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福辰与高庆海、高松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辰,高庆海,高松松,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360号原告赵福辰。委托代理人刘金琢、娄丽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庆海。被告高松松。被告高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辰诉被告高庆海、高松松、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赵福辰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