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清县森尔家具有限公司、程昌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森尔家具有限公司,程昌年,章颖芬,胡景,陈周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10号申请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19-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2455-X。法定代表人施贤军。被申请人德清县森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三合乡八字桥村新斗门,组织机构代码:67959259-0。法定代表人程昌年。被申请人程昌年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章颖芬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胡景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陈周慧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戴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