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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红霞、刘军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红霞,刘军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李国宾,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红霞,女,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路。被执行人刘军停(又名刘军廷),现在邢台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霞、刘军停(又名刘军廷)的银行存款309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清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