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鲁大权、解朝阳与鲁伟、闫培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大权,解朝阳,鲁伟,闫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异5号异议人鲁大权。委托代理人宋伟,江苏徐州工业园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解朝阳。被执行人鲁伟。被执行人闫培培。本院在执行解朝阳与鲁伟、闫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鲁大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鲁大权称,鲁伟与解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异议人所有的位于贾汪区大吴镇民主苑小区房屋予以执行,虽然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系父子关系,但该房屋系异议人个人财产,法院对该房屋采取执行措施,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鲁大权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一份。本院查明,解朝阳与鲁伟、闫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贾吴民初字第023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鲁伟、闫培培欠原告解朝阳借款130000元、利息5000元,合135000元,定于2014年11月18日前给付30000元,2015年11月18日前给付30000元,2016年11月18日前给付30000元,2017年11月18日前给付45000元;二、如被告鲁伟、闫培培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解朝阳可就被告鲁伟、闫培培尚未履行部分的债务总额另加违约金10000元申请执行。调解书生效后,因鲁伟、闫培培没有履行义务,解朝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贾执字第19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鲁伟所有的位于贾汪区大吴镇民主苑小区房屋一套,并向大吴镇规划办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鲁大权遂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所查封的房产系其所有,要求法院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另查明,涉案房屋坐落在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土地所有权性质为集体土地。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本案中,本院在查封涉案房屋时,向房屋所在地的规划部门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划部门亦签收了上述文书。现鲁大权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但该证书无颁发机关盖章,且该证书的合法性亦不是执行程序能够查明。故鲁大权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对其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鲁大权坚持涉案房屋属其所有,可依法提起诉讼。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鲁大权所提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梁宗海审判员 刘士忠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宝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