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山东泽宇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杨新怀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泽宇钢制品有限公司,杨新怀,张套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3281号原告山东泽宇钢制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继臣,董事长。被告杨新怀,男,生于1962年5月18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洛南县。被告张套柱,男,生于1960年8月4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洛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泽宇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新怀、张套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泽宇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李 广人民陪审员 皇甫生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锐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