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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山东泽宇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杨新怀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泽宇钢制品有限公司,杨新怀,张套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3281号原告山东泽宇钢制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继臣,董事长。被告杨新怀,男,生于1962年5月18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洛南县。被告张套柱,男,生于1960年8月4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洛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泽宇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新怀、张套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泽宇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李  广人民陪审员 皇甫生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锐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