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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周晨伟、周伯良等与俞治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晨伟,周伯良,徐巧英,俞治操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晨伟,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伯良,男,193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巧英,女,193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治操,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周晨伟、周伯良、徐巧英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4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晨伟、周伯良、徐巧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周晨伟、周伯良、徐巧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晨伟、周伯良、徐巧英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周晨伟、周伯良、徐巧英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俊代理审判员 周 喆代理审判员 熊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卞耀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