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韩宝福与姚传荣、崔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福,姚传荣,崔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80号原告韩宝福。被告姚传荣。被告崔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芳与被告姚传荣、崔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宝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宝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书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