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柳阿伟与栾婷婷离婚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阿伟,栾婷婷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313-1号原告柳阿伟,身份证号码230122197002240613,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检察院家属楼二单元3301室。被告栾婷婷,身份证号码230104198710163120,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检察院家属楼二单元3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阿伟与被告栾婷婷离婚纠纷一案中,柳阿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栾婷婷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地铁家园S1栋4单元1401室房屋一处。本院认为,柳阿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栾婷婷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地铁家园S1栋4单元1401室房屋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赠与和毁损。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彦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欣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