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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高维义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29号罪犯高维义,男,汉族,1963年1月3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2日作出(2005)合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维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3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2年0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高维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维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维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系毒品犯罪,又有财产刑未执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维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